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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肉铺买排骨带回家猪肉夜里泛出蓝光

发布时间:2022-07-06 05:32:35 阅读: 来源:牙刷厂家
女子肉铺买排骨带回家猪肉夜里泛出蓝光

猪肉会发光,还是头一回碰上。记者来到苏女士的家中,苏女士指着不锈钢盆子里的一堆排骨告诉记者,这些排骨是其母亲于23日在卓信综合市场2楼一肉铺购买的,一共5斤,买回来后,其母亲将排骨用花椒和食盐腌制后挂在阳台上风干,到了晚上再将其取下放在篮子里。昨天凌晨,我母亲起床上厕所时,发现桌子上一片蓝光,把她吓得不轻。苏女士母亲赶紧开灯,灯亮了,发光处就只见肉,不见光了。我在网上搜了下相关报道,发现网上说法多为不宜食用。苏女士称,随后,自己来到母亲购买的排骨的摊位找说法,但该摊主拒绝承认猪肉是从其摊位售出。年底了,市场猪肉需求量大,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仔细调查下猪肉发光的原因及能否食用,最好提供相关辨别方法,让我们放心消费。采访最后,苏女士告诉记者。那么,这类发光的猪肉到底能否食用?发光的原因又是什么?记者将跟踪报道。相关链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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