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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暴中的幼苗撑起一片天空

发布时间:2021-01-21 08:45:15 阅读: 来源:牙刷厂家

——赵县法院发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启示

□ 本报记者 郑伟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而在赵县却有一名狠心父亲,不仅殴打妻子及一双儿女,还变本加厉威胁子女的人身安全,视骨肉亲情为无物。   近日,赵县人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调查取证,发出该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两名未成年受害人与其母亲一同纳入保护范围,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送达派出所、居住地村委会和孩子所在的学校。  狠心父亲   长期施暴殴打妻儿  赵县人李某(女)与王某(男)自2003年开始同居,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都在寄宿制学校读书。今年年初,两人才补办了结婚证。多年来,王某经常殴打李某,并多次将李某殴打住院,但为了孩子们能有一个家,李某一直默默忍受。  今年10月的一天,外出打工的李某接到孩子们打来的电话,称王某在家殴打他们,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他们。接到孩子电话求救后,李某不敢回家,又担心孩子们的安全,便打电话让邻居去家中劝解,谁知邻居在劝解过程中也被王某殴打,忍无可忍的李某随后报警。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天后,王某酒后到女儿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老师立即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得知这一情况后,忍无可忍李某回到家中,带着两个孩子逃离,并向省妇联求助,要求离婚。   多方援助   发出人身保护令   接到李某的求助后,省妇联高度重视,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全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导基层妇联及时与当地公安、法院、综治部门沟通,详细了解情况,同时对两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援助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当务之急是保障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应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师将解决方案与李某沟通后,立即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书,同时调取了报警记录、王某及孩子们的身份信息。   收到申请后,赵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予以立案,并确定由家事法庭负责审理。主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确有必要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由于该案时间紧、任务重,主办法官向院领导请示获批后,马上赶往派出所调取报、出警记录,到学校、村委会走访,并结合李某提交的证据,认定李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  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赵县法院第一时间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对李某母子三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跟踪、骚扰李某母子三人,并远离李某的住所和孩子的学校。   作出裁定后,法院立即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起送达派出所、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在律师的建议下,法院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给两个孩子所在的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王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王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   同时,法院和派出所、村委会共同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给王某,并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在认识到自己的家暴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后表态,以后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一定改正。   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李某的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目前已经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启示深远  呵护幼苗健康成长   在该案中,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告诉记者,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发出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赵县法院充分考虑到了本案中同样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以及两个未成年申请人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的特点,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同时,学校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也依法充分履行了强制报告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女儿所在学校和老师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将其保护起来,确保了孩子的人身安全。   “孩子作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和伤害。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呵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我们在工作中特别注意的关键问题。”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赵县法院正确把握家事审判的特点,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充分认知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法迅速做出裁定,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为全省家事审判工作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行作出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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