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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8 01:59:05 阅读: 来源:牙刷厂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余杭区作为浙江省首批金融创新示范区,被省政府列入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范围。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加强对我区民间融资行为的引导与规范,围绕“打造产业余杭、建设创新强区”的目标,发挥民间闲散资金在支持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现就我区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对推动余杭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加快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遏制非法融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有利于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正当权利,增加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二、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区作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具有的“先行先试”优势,积极主动地进行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探索阳光化操作和市场化运作的民间融资发展新模式,着力构建集聚效应显著、运行规范有序的民间融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两难问题,为区域经济繁荣、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金融创新支撑。

(二)主要原则

民间融资以其灵活快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民间融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加上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开展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中,既要注重发挥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注意化解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相对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一是坚持市场运行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机制激发民间融资市场的活力,引导资金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有效对接;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把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方向,推动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是坚持积极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在试点过程中既要大胆探索民间融资的新渠道、新模式,积极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功能,又要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在民间融资市场试点工作的全过程,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资金来源、流向、利率实行监控,严禁暴力催贷。

三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适当赢利相结合的原则。民间融资管理试点既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简化融资手续,提高融资效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又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多品种的金融服务,在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保持一定的赢利能力,使其能够长期经营。

三、设立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

余杭区民间融资市场是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结合余杭实际设立的地方性、区域型民间投融资平台,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余杭区民间融资市场在区政府的统一监管之下,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完善征信系统,提供鉴证服务,形成全区统一、有序、规范的民间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其他合法经营主体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为民间资金增加新的投资选择。

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市场可持续发展,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融资诈骗、套贷转贷、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试点期间,拟由区政府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在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同时,由政府成立监管领导小组,并出台监管办法,对运作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四、余杭民间融资市场的准入条件

为加强民间融资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管理,在试点期间,我区设立一家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作为民间融资市场的服务主体,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一)发起机构。按照“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政府监管”的原则,由民间资本为主发起,选择区内管理规范、运作良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优秀民营骨干企业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他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为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管理层的积极性,管理层人员可适当入股;同时,为鼓励托管金融机构协助监管,托管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入股。

(二)股东条件。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3.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万元以上。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余杭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较大民间融资纠纷和金融违法案件;

4.财务状况良好,主发起人近3年持续盈利并上一年净利润总额1500万元以上,且3年净利润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管理层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托管金融机构应选择区内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机构。

(三)运营团队。各出资方按照《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主发起人(大股东)为主组建业务团队,负责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业务。其中总经理人选由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熟悉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管理业务,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金融专业人士担任。

(四)注册资金。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一次到位。注册资本要根据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必要时进行增资扩股。

(五)申报材料。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申请书。

2.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间融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组建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性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出资比例、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团队组成(董事长、经理简历)、风险控制及内部监管制度、筹建计划等。

3.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民间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拟出资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协议。

5.股东基本情况。法人股东名册,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6.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法人股东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律师中介机构出具民间融资中心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0.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由拟组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主发起人向区发改局(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初审后,由区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择优选定一家进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选定进行试点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凭区发改局(金融办)同意设立的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未经审批从事民间融资服务的机构,有关部门将依法取缔。

(七)申报时间。在2013年10月15日前,由主发起人向区发改局(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申报材料。

五、余杭民间融资市场的运行模式

(一)经营范围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借贷合同记录备案、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提供资产评估、借贷风险担保、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代理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开展自有资金的匹配借贷业务。

(二)运作模式

1.资金出借方登记。资金出借方(仅限自然人)应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登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根据登记信息建立民间资金供给信息库。资金出借方要求为自有资金,每户登记金额按市场变化进行确定,但最低额度不得少于20万元。登记内容包含出借金额、出借利率、出借时限等。

2.签订授权委托书。资金出借方与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代理借贷合同、鉴证、抵押和担保等与之相关手续,并代理贷款和利息的回收,代理债务追偿等法律手续。

3.出具风险告知函。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出借方所提供的产品种类及存在的风险,由出借方对产品进行选择并签名确认。

4.资金需求方登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均可在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对企业经营情况、个人的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和诚信度等进行必要的评估分类,建立资金需求信息库。

5.代理签订借贷合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受出借方委托,代理签订借贷合同,合同应规定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所收取的服务费等内容。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做好资产抵押、收支凭证出具等工作。

6.借贷合同实施。资金出借方将出借资金存入托管金融机构,托管金融机构根据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出具的文书将资金转给资金借入方。合同到期后资金借入方归还资金出借方本金至资金出借方在托管银行所开的专用账户,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三)信用责任担保

1.承担全额信用连带责任。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对已登记的资金需求方和资金出借方视情况进行匹配,代理资金出借方签订双方借贷合同,负责收贷收息,并承担信用连带责任。在风险发生时,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须先行偿还出借方本金和应得利息,并依法向资金需求方追偿债务。也可由在我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额责任担保。

2.承担部分信用连带责任。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选择信誉较好的资金需求方,代理资金出借方签订借贷合同。当资金需求方无法按时归还借贷资金时,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偿还出借方部分本金及利息,并依法向资金需求方追偿此部分资金的债务,其余部分由资金出借方自行承担风险。

六、加强对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的监管

(一)监管机构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发改局(金融办)、区财政(地税)局、人行余杭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发改局(金融办)、监察局、财政(地税)局、人行余杭支行、法院、公安分局、林水局、国税局、住建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局(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实行日常监管,并牵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并加强信息沟通。区发改局(金融办)及时将民间融资信息通报人行余杭支行,人行余杭支行对民间融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让银行系统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监管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对借贷利率进行监测,借入方的借贷综合成本严禁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合理控制出借方的利率收益,防止银行借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平台。

2.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借贷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重复登记、多头融资、循环融资,制止融资诈骗、暴力催贷、洗钱、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

3.严格防范经营风险。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自行承担信用连带责任,进行担保的借贷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8倍;贷款余额的70%原则上应为单户单笔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其余部分单户单笔贷款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8%,单户单笔贷款匹配的出借方人数不超过30人,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贷款方再次放贷;进行自有资金匹配借贷的,只可进行短期借贷匹配,单笔匹配金额不超过借贷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有资金匹配贷款余额的总量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如因自有资金匹配贷款造成资本金不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承担信用担保连带责任;实施风险拨备和叫停机制,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按每笔贷款余额的1%计提风险拨备金,凡逾期贷款额达到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注册资本一定比例(原则上10%),启动叫停机制。

4.严格维护金融秩序。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严禁登记的资金供应方资金直接进入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自有账户。

5.严格禁止账外经营。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小企业信用征信费、连带信用责任担保费和相关法律费用等。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坐支现金。

七、扶持措施

(一)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享受“一事一议”金融扶持政策,3年内按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财政留存部分的80%予以补助,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中介撮合成功的借贷双方在办理房地产、知识产权、商标、机器设备、林权等资产的抵押和担保业务时,国土、房管、工商、版权、林业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人行余杭支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涉及部门收取的有关规费也应予以适当优惠。

(三)为了鼓励和引导地下借贷阳光化,对依法合规的民间借贷业务,区财税、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予以政策扶持,引导其规范操作,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渠道。其他各部门应将其视同地方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八、本办法自2013年 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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